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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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5677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小平,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由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陶朱街道丰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
原告***与被告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欢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郦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