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新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新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民终1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新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村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恒新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