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新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新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县万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勤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5民初2169号
原告:河南恒新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村*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41747305G。
法定代表人:苗长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县万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齐乐名都*号楼**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076849529M。
法定代表人:冯付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众勤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太行路西段怡馨苑小区第三间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4C9AD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第三人:***,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河南恒新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县万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勤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恒新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恒新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琬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