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3717号
申请人:河南恒新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41747305G。
法定代表人:苗长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温县万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齐乐名都**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07684952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众勤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县太行路西段怡馨苑小区第三间门面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4C9AD86。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刘辉,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申请人:温县红星科技电脑店。住。住所地:温县岳村乡后岗村册号:410825613112725。
经营者:樊红星,男。
被申请人:***,女,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河南恒新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县万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勤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刘辉、温县红星科技电脑店、***、第三人张豆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恒新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县万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勤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刘辉、温县红星科技电脑店、***银行存款1303208.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恒新瑞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县万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勤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刘辉、温县红星科技电脑店、***银行存款130320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卫东
人民陪审员 张泽华
人民陪审员 林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琬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