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吻与北京国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3541号
原告:**吻,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宋维宝,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岱二村村委会南8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执行董事。
原告**吻与被告宋维宝、北京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吻作为本案原告,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吻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舒 翔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雅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