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绿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5执330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绿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南二街128号-1层。
被执行人一: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委会南8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
被执行人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26层2603室。
负责人:皮闯。
被执行人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法定代表人:臧炜。
被执行人五:北京齐海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2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六:***,1980年11月09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一队。
申请执行人北京绿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齐海华通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齐海华通运输有限公司清偿债务315900.00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7年02月06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