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终5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女,200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方某之母),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士臣,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村友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方士臣之儿媳),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村友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魏秀云之儿媳),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二十一号。
负责人:**。
原审被告:***,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在押。
上诉人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方某、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原审被告董立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4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96元,减半收取3448元,由上诉人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