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朝民初字第37147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职业不详。
被告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委会南8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职务不详。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5层501内507室、9层901内901A、902、903、905室。
负责人*安全,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国成鸿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3.4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原告***名下存款3.4万元作为担保。本院曾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原告***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户(账号为×××)中的存款三万四千元,并已实际执行。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原告***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现原告***申请继续保全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户(账号为×××)中的存款三万四千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