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怡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怡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桂林海轩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2执21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怡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东湖区贤士一路4号综合楼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0505090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海轩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环城南一路北面、穿山东路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C6HM4G。
法定代表人:黄朝晖。
经营者:**,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东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怡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10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桂林海轩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七星区海轩酒楼、**发出执行通知,但桂林海轩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七星区海轩酒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桂林海轩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七星区海轩酒楼、**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传唤被执行人来本院进行调查,但其并未到庭。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5.906万元,截止2018年11月23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5.906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桂林海轩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七星区海轩酒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桂林海轩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七星区海轩酒楼、**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美秀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魏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杜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