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2执21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怡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东湖区贤士一路4号综合楼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0505090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海轩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环城南一路北面、穿山东路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C6HM4G。
法定代表人:黄朝晖。
被执行人:七星区海轩酒楼,经营场所: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北面穿山东路西面海轩市场内E区酒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5L1JCP3C。
经营者:**,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东湖区。
本院作出的(2017)赣010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桂林海轩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七星区海轩酒楼、**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怡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38000元及违约金1765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10元,执行费229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桂林海轩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七星区海轩酒楼、**银行存款16135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桂林海轩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七星区海轩酒楼、**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