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民初3957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省***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东和平村和平大道1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MA539YDF6U。
法定代表人:屈炳荣。
被申请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广达路9号金马大厦A座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61003468C。
法定代表人:王志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省***环保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川1304民初39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180元。现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18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广东省***环保涂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山东凤支行20×××02号账户存款3718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 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林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