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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9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相亭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民初14379号
原告: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太湖北路206、208、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8299751W。
法定代表人:胡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春兰,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列,江苏六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相亭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蠡口大街,送达地址为苏州市高新区广达路9号金码大厦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61003468C。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相亭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相亭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00元,减半收取20800元,由原告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雪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煜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