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民初3957号
申请人:广东省***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东和平村和平大道1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MA539YDF6U。
法定代表人:屈炳荣。
被申请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广达路9号金马大厦A座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61003468C。
法定代表人:王志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省***环保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18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省***环保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1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广东省***环保涂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山东凤支行20××0920××02号账户存款371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林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