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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某某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与某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民初3957号

申请人:广东省***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东和平村和平大道1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MA539YDF6U。

法定代表人:屈炳荣。

被申请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广达路9号金马大厦A座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61003468C。

法定代表人:王志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省***环保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18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省***环保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1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广东省***环保涂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山东凤支行20××0920××02号账户存款371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林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