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9248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颖,江苏弥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路98号文创园三期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61003468C。
法定代表人:王志英。
原告***与被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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