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石羊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石羊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美洲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8071号
原告:***,男,194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成都石羊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场乡政府*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4日,汉族,四川省新津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成都美洲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南三环路五段***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程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经理。
被告三: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南三环路五段***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二、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石羊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美洲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石羊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美洲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石羊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美洲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石羊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美洲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