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8295号
原告付先才,男,汉族,1964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草池镇罗家村4组67号。
委托代理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新雅中街32号3栋2单元10号。
被告成都石羊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场乡政府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9号成都香格里拉中心写字楼5楼。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先才诉被告***、成都石羊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先才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何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