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04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690582377K,住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原铁路工区院内。
负责人:靳玉成,系该处处长。
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CJMTY40,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号楼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梁利娟。
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与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4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二、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3万元。三、驳回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其他诉讼请求。因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签收。
二、2021年7月26日、2021年11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公积等财产情况。
1、冻结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
三、2021年11月21日,经与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沟通,被执行人确无履行偿还能力。
四、2021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建斌
审判员  周宝兴
审判员  郑承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