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民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北环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青,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成,系该单位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智,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0811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古海林
审判员 余同云
审判员 张雪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