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民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北环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青,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成,系该单位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智,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0811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古海林
审判员  余同云
审判员  张雪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