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61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小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刘保栋,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魏世义,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小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公司)、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8民终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二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在到达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退休待遇。***于1976年2月参加工作,后被安排在焦煤集团下属的小马公司工作。1992年因单位原因被停止工作,后***于2005年3月返回原单位工作。2010年1月,小马公司为***办理劳务派遣,并转至焦作市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由于二被申请人在这期间未为***办理1995年(劳动法施行后开始养老保险体制)之前视同缴费年限的手续,也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19年才履行了补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是包括在众鑫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才总计九年的缴费年限。2010年,***作为井下掘进工种应当55岁到达退休年龄,但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甚至在2015年***60岁办理退休的阶段,也因被申请人的原因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其次,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是直接导致***到期无法领取养老金的原因,根据同岗位、同工龄的退休人员工资数额水平,已经造成***巨大的养老金损失。二、一审法院以***之前提起过关于补缴社会保险方面的诉讼且前诉与后诉均属于养老金损失为由,认为属于重复起诉的意见明显错误。前诉是以小马公司未履行裁决义务,导致不能补缴养老保险造成养老待遇损失为由提起诉讼,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4民初429号民事裁定及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民终2697号民事裁定,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出具不能补办的证据,驳回了***提起的诉讼。而后诉是以视同缴费年限未予认定以及二被申请人未按劳动部门文件要求执行,造成***养老金损失为由提起了诉讼,且社保部门通过制定文件对于***的情况已经可以补缴社会保险,但因二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了未能补缴的情况,造成***养老金的损失,本诉与前诉的事实及理由已经发生了变化,不能与前诉混同。其次,焦煤集团在前诉中并没有参加诉讼,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而该公司作为行业统筹的主要办理单位,对***在小马公司处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这一期间,未进行确认和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该公司也符合被告的适格主体。三、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显系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016年8月***起诉小马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小马公司赔偿***因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的损失720000元。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豫0804民初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的起诉。***不服,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要求赔偿不能办理社会保险的损失,应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前提。本案中,***已交有60个月的养老保险金,是否能够补办,***未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不能补办的证据,***的社会保险能否补办不明确。因此,***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并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豫08民终2697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次诉讼***增加了焦煤集团为被告,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焦煤集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焦煤集团在本案中并不是适格主体。***本次起诉的金额虽与2016年起诉的金额不同,但其主要请求赔偿的仍是养老金损失。本次诉讼与2016年的前诉当事人均为小马公司。***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原审法院认定构成重复起诉并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对其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 娜
审 判 员 刘中华
审 判 员 任方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淑啦
书 记 员 时 代
书 记 员 高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