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焦民劳终字第00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谢述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中路,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利国,196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商顺利,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原铁路工区院内。
负责人许新来,该处副处长(主持全面工作)。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焦作市人民路,系该处工作人员。
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卢利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劳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商顺利,原审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4月25日,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毛富中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