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1926号之一
原告:通州建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733669X0,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建总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秦国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张,江苏笃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江苏笃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天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7940X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天启云庭3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新。
原告通州建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通州建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建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州建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4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171元,由原告通州建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