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建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通州建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唐赛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12民初6588号之一 原告:通州建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建总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原告通州建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通州建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建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建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6元,减半收取计3008元,由原告通州建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