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2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国网河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1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货款61625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6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上述执行请求,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19年3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二、2019年3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19年4月15日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传唤时间到庭;
三、2019年5月23日,本院在汝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土地两宗,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四、2019年5月23日,本院在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汝州市的房屋及汝州市的房屋,暂无法处置;
五、2019年9月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250米凹版印刷机1-10组,第一次流拍后,***提出对该印刷机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不要求继续处置该印刷机;
六、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