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04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4749682D(1-1)。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3974435116。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
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
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4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369685元。公告费540元,由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8431元,由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16102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38632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