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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3民初12529号
原告: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4749682D。
法定代表人:南国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坤,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68626663J。
法定代表人:赵亚楠。
原告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90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率24%,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为235300元,之后继续实际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日);2.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在《印刷机设备抵押合同》中提供的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热风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单元式印刷烘干热泵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单元式印刷烘干热泵设备共计14台,合同价款为1005000元,被告违约迟延支付本合同设备款的,被告须按每日0.1%合同总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017年6月22日,双方签订《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热风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变更补充合同》,变更采购设备台数为13台,合同价款为905000元,其它事项不变,按原告合同执行。2017年7月2日,双方签订《印刷机设备抵押合同》,约定将被告所有的原始价值5560000元的印刷机、箱式变电站、配电柜等机器设备抵押给原告,用以担保涉案采购合同的债务履行。原告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按时向被告交付了项目机器设备,被告已实际投入生产运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7月2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905000元,但被告一直未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质证、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经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7日,原告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卖方)与被告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热风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单元式印刷烘干热泵采购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单元式印刷烘干热泵设备共计14台,合同价款为1005000元,应于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被告违约迟延支付本合同设备款的,被告须按每日合同总额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的,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017年6月2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热风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变更补充协议》,主要约定,采购设备台数变更为13台,合同价款为变更为905000元,其它事项不变,按原告合同执行。2017年7月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印刷机设备抵押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所有的原始价值为5560000元(亦是抵押担保额)的印刷机、箱式变电站、配电柜等机器设备抵押给原告,用以担保涉案采购合同的债务履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等,被告授权原告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执主合同、本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书及其它相关文件到抵押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其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涉案的机器设备,被告在《项目竣工验收单》签章并实际使用涉案的设备,但是,被告一直未付上述设备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自认未对涉案的押抵物进行相关登记。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本案中,被告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欠原告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货款905000元未付,原告提供了《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热风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单元式印刷烘干热泵采购合同》、《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热风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变更补充协议》、《印刷机设备抵押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单》等证据在卷为凭,法庭予以采信,由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05000元及按年率24%计算违约金的诉求,合法有据,法庭予以支持。关于抵押权问题,庭审中,原告自认未对涉案的押抵物进行相关登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对涉案抵押物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成立,法庭予以支持,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90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5000元基数,按年率24%,从2018年7月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就涉案的《印刷机设备抵押合同》所载明的抵押物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323元,由被告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文锋
人民陪审员  王月芳
人民陪审员  王晓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