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204民初603号
原告: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4749682D(1-1)。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南国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山,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龙亚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3974435116。
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江亚楠。
原告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周湘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我公司作为卖方与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龙亚酒店)作为买方分别签订《水源热泵设备销售合同》和《LED照明设备销售合同》,参与酒店水源热泵中央空调项目建设和LED照明项目建设,合同价款分别为636700元和469000元。实际上该批水源热泵和LED灯具都是我公司出资向第三方供货商河南力德信得办公机具有限公司采购后销售给河南龙亚酒店的,据悉河南龙亚酒店已经向力德信得办公机具有限公司支付了63670元质保金,双方发生了债的抵消。我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扣除这部分费用后,河南龙亚酒店应向我公司支付1042030元。
合同开始履行后,我公司完成了己方义务。然而河南龙亚酒店一直拖欠合同款,未向我方支付合同货款。我公司与河南龙亚酒店先后两次签订补充还款协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两份合同分别还款金额为608400元和482693元,共计1091093元,最迟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30日。但截止目前,河南龙亚酒店未向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根据两份合同的约定,延期支付不得超过三个月,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所有相关费用,延期支付期间,买方按合同总额向卖方支付每日0.1%的违约金。河南龙亚酒店至今已逾期383日,违约金水源热泵部分为243856元,LED灯部分为179627元,共计423483元。
综上,根据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两份合同货款及逾期违约金共计1514576元(货款1091093元、违约金423483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河南龙亚酒店未到庭答辩,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原告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与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龙亚酒店)作为买方签订了《水源热泵设备销售合同》和《LED照明设备销售合同》,参与酒店水源热泵中央空调项目建设和LED照明项目建设,合同价款分别为636700元和469000元。上述合同中约定的水源热泵和LED灯具都是原告出资向第三方供货商河南力德信得办公机具有限公司及河南德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后销售给河南龙亚酒店的。合同开始履行后,原告完成了给付货物义务,被告河南龙亚酒店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之后,原告与河南龙亚酒店先后两次签订补充协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河南龙亚酒店应向原告支付水源热泵主机设备货款608400元、LED照明灯具设备款482693元,共计1091093元,最迟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30日。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的约定,买方延期支付不得超过三个月,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所有相关费用,延期支付期间,买方按合同总额向卖方支付每日0.1%的违约金。因被告未能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水源热泵设备销售合同》、《LED照明设备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三方协议、证明、支付凭证、收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水源热泵设备销售合同》和《LED照明设备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河南龙亚酒店支付两份合同货款1091093元的诉求,有原告提交的《水源热泵设备销售合同》、《LED照明设备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三方协议、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423483元的诉求过高,本院酌定按278592元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369685元。
二、公告费540元,由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三、驳回原告国网河南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31元,由被告河南省龙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志华
审 判 员 毛 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苌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