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82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嘉元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嘉元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吉0582民终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398796.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进行轮后冻结,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安徽省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该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辛 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