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27执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如意巷17-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建明,该公司技术总监。
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637-663号1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金波,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27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4050元并以及该款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和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淳安千岛湖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淳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浙A×××××的汽车已被本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转破。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03元,执行费264元。
鉴于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未缴纳)并对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金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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