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莱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新莱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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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4民初1262号
原告:***,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新莱建设有限公司,住址:东兰县向阳新城一期工程1#-3#楼东面商铺及负一层东南拐角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XYD5。
法定代表人:张贤龙。
被告:***,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新莱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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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覃建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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