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0民初659号
原告:***,男,苗族,1980年11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被告:***,男,苗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被告:贵州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剑河县仰阿莎街道雅园小区24栋一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