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9民初756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洲联合(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仰***道雅园小区24栋一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4年2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计9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