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9民初756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洲联合(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仰***道雅园小区24栋一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4年2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计9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