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保14号
申请人凯里市众新建筑物资租赁站
住所地凯里市开怀中学北侧金山大道南侧开怀变电站高压走廊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ETH937W。
经营者***。
被申请人贵州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仰***道雅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931429702X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苗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住贵州,住贵州省剑河县iv>
本院在审理凯里市众新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贵州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凯里市众新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30万元)。申请人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若银行存款不足额则查封其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届满期限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履行完毕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舒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