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市众新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保全黔东南州剑河县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2018黔2601执保178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01执保178号
申请人凯里市众新建筑物资租赁站
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剑河县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
本院在受理凯里市众新建筑物资租赁站诉黔东南州剑河县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42349.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用贰人共有的位于凯里市永丰东路9号的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剑河县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42349.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二、查封担保人***、***贰人共有并用于担保的位于凯里市永丰东路9号中兴翰林天然居二期*号房屋。查封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