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腾峰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执26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宝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腾峰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靳永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腾峰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891执269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