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91民初2139号之二
原告: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君,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永建,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腾峰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18号梦湖商住楼武房网梦创众创空间第024-AN0106号。
法定代表人:靳永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靳永建、武汉腾峰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8)苏0891民初4386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受理法院均为本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苏0891民初438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张大鹏
人民陪审员 杨万新
人民陪审员 储 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