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荣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4750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荣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满兴,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宝龙。
被告: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张家港市荣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荣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荣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荣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