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民辖终70号
上诉人青岛凌炎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顺皓聚氨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4民初59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状内容及其提交的证据,本案的立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聚氨酯保温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质量问题纠纷由施工所在地法院解决,其他纠纷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本案不是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而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欠款纠纷,故按照约定本案应由合同乙方(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双方的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崔福涛
审判员 王 峰
书记员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