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凌炎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制冷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执1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22)鲁0213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875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8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银行存款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3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