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岑安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岑安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丽江永胜边屯食尚养生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722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岑安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色年华B座1909室。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丽江永胜边屯食尚养生园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西关坪。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岑安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丽江永胜边屯食尚养生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61194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00元,剩余工程款611943.00元尚未执结,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丽江永胜边屯食尚养生园有限公司从2020年8月21日当天支付申请人云南岑安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00元,2021年3月30日支付人民币150000.00元,2021年6月30日支付人民币161943.00元。执行费人民币8519.00元,本院未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云0722执4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