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0527号
原告:云南龙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巫家巷89号1单元202室。
负责人:郑陆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强、鲁晨,系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色年华B座1909室。
法定代表人:陈正辉
原告云南龙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云南龙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龙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祁艺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