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执163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岑安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正辉。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3FXL5P。
被执行人云南汉瑞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凌潜。
地址:曲靖市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N7W5KXC。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岑安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汉瑞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云03民终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岑安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5200元,执行费1478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及车辆。另本案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执16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 王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