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209号
申请人: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范家新村沿街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EWWJB8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市同宇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市方山县大武镇雅湾村**信用代码:91141100MAOHBRP13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山西省**市方山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县。
申请人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市同宇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市同宇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市同宇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