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民初3204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1月15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地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龙岗里单身楼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金地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魏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