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衡德国际咨询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22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衡德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十五区2号院2号楼2幢。
法定代理人:张尧,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5层03室。
法定代表人:贾立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衡德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459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衡德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150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110000元);二、若被告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150000元,则还需在2021年1月10日前加付原告北京衡德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北京衡德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房屋等财产信息。
3.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查封期限二年,至2023年2月23日止。
4.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3459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艳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慧荣
书 记 员 燕 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