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执行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292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6层A-708。
法定代表人:贾立东。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晋军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曹彦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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