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恢62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西小街1号首层S-101。
负责人:马煜,支行长。
被执行人: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园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18层06-15室。
法定代表人:贾立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贾立东,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珠海区。
被执行人:胥淏,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贾立东、**、胥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执行到位131605.3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东方
审 判 员 孟凯锋
审 判 员 彭文涛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念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