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869号
原告:内蒙古德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9号教育出版大厦14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额尔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6层A-7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德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立案。原告内蒙古德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德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德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内蒙古德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瞳辉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安 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