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9执7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广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排别墅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CT71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威信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长征路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30015148331R。
法定代表人:江旺。
本院在执行云南广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信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云0629民特424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880001.0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310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威信县教育体育局893101.04元的资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