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永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江五大连某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1182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里第五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五大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大连池风景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江五大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