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1182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里第五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五大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大连池风景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江五大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