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邵娜,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山县华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水泊街道馍台村。
法定代表人:杨四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山县华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已私下达成和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32执3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从侠
审判员 王成斌
审判员 赵延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春灿